(五)“民族”、“职业”和“文化程度”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》填写;
(六)“健康状况”填写“健康”、“良好”、“残疾”或者其他疾病;
(七)“婚姻状况”填写“未婚”、“已婚”、“离婚”、“丧偶”;
(八)“家庭收入”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;
(九)“住址”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;
(十)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,填写“送养人情况(1)”,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。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,填写“送养人情况(2)”,“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”是亲属关系的,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;不是亲属关系的,应当写明“非亲属”。
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,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;
(十一)“被收养后改名为”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。未更改姓名的,此栏不填;
(十二)被收养人“身份类别”分别填写“孤儿”、“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”、“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”、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”、“继子女”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,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;
(十三)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,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。单身收养后,收养人结婚,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;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,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;
(十四)《收养登记申请书》中收养人、被收养人和送养人(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)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;
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,由当事人口述,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。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,应当宣读,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,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。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,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、代按指纹。
第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、送养人、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。
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、年龄、健康状况、经济和教育能力、收养人、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、收养的意愿和目的。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。
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,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。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“已阅读询问(或者调查)笔录,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(或者调查情况属实)”,并签名。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,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,并注明“由收养登记员记录,并向当事人宣读,被询问人(被调查人)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。”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。